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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税目(7)仓储保管合同

标签:★★★印花税税目仓储保管合同
作者:admin 发表日期:2021-01-19 22:14:21 浏览量:309

财税学习园地原创文章:作者 税月如流 


印花税税目(7)仓储保管合同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设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因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的标志而得名。印花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领受规定的经济凭证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政策截止2017年7月14日)
主要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2.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
3.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
“5、对货物运输单,仓储保管单,财产保险单,银行借据等单据,是否贴花?
  对货物运输,仓储保管,财产保险,银行借款等,办理一项业务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规定贴花。 ”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
“四、仓储保管业务的应税凭证如何确定?
仓储保管业务的应税凭证为仓储保管合同或作为合同使用的仓单、栈单(或称入库单等)。对有些凭证使用不规范,不便计税的,可就其结算单据作为计税贴花的凭证。”

政策总结:
1.包括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收取的保管费用1‰贴花。
2.仓储保管业务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规定贴花。
3.仓储保管业务的应税凭证有:仓储保管合同、作为合同使用的仓单、栈单(或称入库单等)、结算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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