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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对象的确定专项报告
XXXX税务局:
我公司开发的XXXX项目在201 年度已有部分(或全部)完工,现按照《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5号)文件的要求,依据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确定已完工开发产品的成本对象,并就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等出具专项报告,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备案。备案内容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注册地址:
办税员:
联系电话:
二、项目基本情况及开发计划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项目分期情况:
项目占地面积:
项目总建筑面积(含地下人防面积):
其中 一期建筑面积(含地下人防面积):
二期建筑面积(含地下人防面积):
已完工建筑面积:
首栋完工时间:
首栋预售时间:
非营利性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公共配套项目×平米,其中×楼物业用房×平米,单独建设的学校、医院等平米。
营利性公共配套设施:地下室(含人防)车位、车库、储藏室等平米。
三、计税成本对象的确定原则如下:
(一)可否销售原则。开发产品能够对外经营销售的,应作为独立的计税成本对象进行成本核算;不能对外经营销售的,可先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进行归集,然后再将其相关成本摊入能够对外经营销售的成本对象。
(二)分类归集原则。对同一开发地点、竣工时间相近、产品结构类型没有明显差异的群体开发的项目,可作为一个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三)功能区分原则。开发项目某组成部分相对独立,且具有不同使用功能时,可以作为独立的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四)定价差异原则。开发产品因其产品类型或功能不同等而导致其预期售价存在较大差异的,应分别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五)成本差异原则。开发产品因建筑上存在明显差异可能导致其建造成本出现较大差异的,要分别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六)权益区分原则。开发项目属于受托代建的或多方合作开发的,应结合上述原则分别划分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四、计税成本对象确定 根据计税成本原则,确定计税成本对象如下:
XXXX 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O一七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