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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勤工俭学和实习收入如何缴纳个税?

标签:★★★个税劳务报酬综合所得
作者:admin 发表日期:2021-01-21 22:15:52 浏览量:572

财税学习园地原创文章:作者 税月如流 


学生在参加工作前的收入如何缴个税?包括勤工俭学收入和实习期收入,本文对此问题作出阐述。(政策截止2017年6月20日)

主要政策: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135号)有关要求,为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现对企业支付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实习生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的企业,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征管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对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实习生取得的符合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报酬,企业应代扣代缴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款。

    二、本通知所称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职教中心)和技工学校;高等院校包括高等职业院校、普通高等院校和全日制成人高等院校。

    三、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

四、关于在校学生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包括参与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活动)而取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项目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总结:

1. 对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实习生取得的符合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报酬,企业应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2.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包括参与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活动)而取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项目的所得,企业应按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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