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发表日期:2021-01-23 19:03:47 浏览量:602
财税学习园地原创文章:作者 税月如流
长期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收益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本文主要阐述长期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收益如何进行纳税调整。政策截止2017年6月4日。
主要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投资收益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表的分类,可分为持有收益和处置收益。
持有收益:按成本法核算的持有收益和按权益法核算的持有收益。
会计上按成本法核算
1.收到股息分红:采用成本法核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分派利润时,借记“应收股息”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对于分回的现金股息或红利,也与税法一致,均确认为投资收益的实现。)
如果税会处理一致,不必在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作纳税调整。而应在A10701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作纳税调整减少。
如果税会处理不一致,即会计上未确认投资收益,则应在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作纳税调增,在A10701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作纳税调整减少。次年,如果会计在收到股息时确认了投资收益,则应在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作纳税调减。
2.被投资企业实现净损益:在会计和企业所得税上均不确认收入。
会计上按权益法核算
1.收到股息分红: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分派利润时,借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如为净亏损,作相反分录,但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因此,税会处理不一致,应在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作纳税调增,在A10701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作纳税调整减少。
2.被投资企业实现净损益时:在会计上应按分担的份额确认投资收益,但企业所得税上不确认收入。应在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作纳税调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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