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y123 发表日期:2021-02-22 18:07:55 浏览量:627
文章来源“会计头条”
非对公转账,进项是否能抵扣
最近总有人在问,因为银行账户被查封、个人出差、三方债务等原因,取得的专用发票支付款项非“对公转账”,进项税是不是能抵扣?
回答是只要业务真实,不是用于不得抵扣项目,相关证明材料佐证就应该可以抵扣,没有规定必须“对公转账”才可以抵扣进项税。
2016年营改增试点推行过程中,5月26日总局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政策组发言材料)的相关内容值得借鉴。
纳税人取得服务品名为住宿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住宿费是以个人账户支付的,这种情况能否允许抵扣进项税?是不是需要以单位对公账户转账付款才允许抵扣?
其实现行政策在住宿费的进项税抵扣方面,从未作出过类似的限制性规定,纳税人无论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其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而且,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
按照增值税的基本原理,纳税人对外发生的支出项目,只要是用于生产经营,就可以抵扣进项税。
从2016 年5 月1 日起,我国的增值税已经基本实现了从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变。按照增值税的基本原理,纳税人对外发生的支出项目,只要是用于生产经营,就可以抵扣进项税。换句话说,只要不是用在了私人消费方面,就可以抵扣。世界上开征增值税的国家和地区,都遵循这一原则。我们国家也不例外,增值税条例中、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中,一直就有“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项目不得抵扣的规定。
此次纳入试点的四大行业,基本上都和私人消费有关,尤其是生活服务业,相关程度更高。在目前的政策安排中,仅列举了餐饮、娱乐、居民日常等不抵扣的项目,实际上还有很多,比如文化体育、教育医疗、旅游、住宿等等,都需要用“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不得抵扣”的条款作为兜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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