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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一起聊个税
调账是日常财务处理中的常见操作,主要有“追溯调整法”、“未来适用法”、“红字更正法”等。
不过,这个调账可不是那么简单的。所谓“话不能乱说、账也不能乱调”,否则可能会面临补缴税款、滞纳金的风险。
不信?看看下面的真实案例。
税小念采访了几位会计好友,来看看大家分享了哪些亲身经历的调账税收风险。
【案例一】
A公司若干年前有一笔向股东借入的款项60万元,由于挂账时间太长,根本也无须偿还。会计小张不想将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转为公司的“营业外收入”,因为会增加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从而缴税。
小张突发奇想,作了如下调账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股东 60万元
贷:资本公积 60万元
2020年下半年,当地税局在进行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了隐藏在资本公积中的疑点数据——60万元收益。经询问为无需支付的借入款项,依法要求企业调增了以前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并补缴了15万元的企业所得税以及相应的滞纳金。
【政策分析】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作为其他收入,并入企业收入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1项至第8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人、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案例二】
B公司在2019年年底购进提前为春节准备的职工节日福利品,取得1份10万元的增值税发票,开票日期为2019年12月,考虑到跨年报销风险,会计小王将这笔费用计入2019年的费用进行税前扣除。
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虽然开票日期在2019年,但发票所载费用10万元属于2020年度实际发生的费用。
根据权责发生制,这种情况下,要求企业在2020年扣除该笔10万元的费用,企业补缴了2.5万元的2019年的企业所得税及相应滞纳金。
【政策分析】
企业所得税收入、费用遵循的是权责发生制。根据权责发生制,该笔10万元的2020年春节福利支出费用应在2020年扣除。
反之,如果发票所载费用10万元属于2019年度实际发生的,则应该在2019年税前扣除,不得在2020年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案例三】
C建筑企业,在2019年12月购进了100万(不含税金额)的砂石、建材,全部运往施工现场,随时供施工使用。
跟业务人员沟通后,会计小李了解到,购进的原材料直接运往施工现场,略过入库、分次领用的环节,所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简化会计处理,即直接按照结算资料和发票上的单价、数量,计入成本:
借:工程施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次年税务机关检查,判定为企业虚构采购业务,提前一次性确认了成本费用,要求企业补缴了25万的企业所得税。
【政策分析】
这种情况属于典型的“以购代耗”,违背了会计核算的权责发生制原则,提前结转了成本费用,人为减少了企业所得税。
其次,这么做无法控制材料的消耗,不利于企业原材料的节约。
正确的财务处理方式:
1、购进原材料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凭证附件:发货单、入库单、验收单、发票等
2、实际领用原材料
借:工程施工
贷:原材料
凭证附件:出库单、领用单、计算表等
【案例四】
S公司把钱借给老板,用于买房买车,会计小黄直接挂账“其他应收款”100万。
第二年年初,税务机关检查时,要求老板个人按照“股息红利所得”补缴20%的个人所得税,同时还要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缴纳滞纳金。
【政策分析】
根据税法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被投资企业借款,在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为了避免这样的风险,建议公司年底清理股东的借款余额,及时在年底归还。第二年的时候再重新借给股东,所谓“有借有还,再借不难”,以免引发不必要的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