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VIP福利
主页 > 流转税 > 定了!增值税“加计抵减”的会计分录全了!

定了!增值税“加计抵减”的会计分录全了!

作者:hf123 发表日期:2021-02-25 08:45:17 浏览量:436

来源:财税解读

案例:


2019年4月份我一般纳税人咨询公司符合增值税的加计抵减政策,4月份销项税31万元,进项税额10万元,全部属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计算:


4月份增值税的加计抵减额=?

应纳增值税额=?

实际缴纳增值税=?

加计抵减额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复:


4月份增值税的加计抵减额=10万元*10%=1万元

应纳增值税=31-10=21万元

实际缴纳增值税=21-1=20万元


分录:


一、计提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21万元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1万元


二、计提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缴纳增值税的分录: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1万元

贷:银行存款                  20万元

其他收益                  1万元


提醒


1、财会〔2017〕30号发布了新修订的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其中《利润表》新增了2个会计科目:资产处置损益和其他收益。


2、利润表中新增“其他收益”行项目,反映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等。该项目应根据在损益类科目新设置的“其他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3、“其他收益”属于新设置的损益类科目,其实就是将原来“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内容划分出来了一部分。


4、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参考


近期,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印发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第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现就该规定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相关商品链接:

【房地产开发企业业务增值税解读】计税收入纳税义务时间视同销售

【商业企业税收政策易错梳理】增值税理财产品如何计税视同销售

【房产企业财税易错点】房地产收入确认原则增值税土地抵减视同销售

[税收查询软件]优惠减免增值税所得税个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法电子书

增值税政策解读

【流转税政策汇编】增值税 营业税 消费税 合集

上一篇:合伙入股,一定要设置退出机制!
下一篇:费用报销规定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