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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柠檬云财税
近日在后台收到关于建筑企业异地施工和预缴增值税的相关咨询:
我公司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时,需提交什么资料?预缴增值税同时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如何确定?
这个问题是有据可依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发布)第七条规定调整为: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一)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二)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三)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另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因此,向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时应提供以上资料,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