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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小畅研究站
在与某位朋友闲聊中得知,他某位”颇有资源”的二房东朋友,最近深受困扰,因长期挂账的往来款问题,管理税局找到这位二房东让其补缴税款,造成最近资金紧张,本来计划好的投资方案也不得不暂时搁置。
本文将结合本“财务狗”最近进行的半年度“清理往来款”的工作,以及现实中发生的实际案例,给大家重点分享一下企业日常业务中“往来款”中税务风险。
常业务中“往来款”往往分为几个部分,一种是跟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收入成本之类的应收、应付、预收和预付类款项,另外一种是日常活动相关的,与其他公司(包含关联公司及非关联公司)或个人(包括股东、员工等)往来。
例如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本文主要针对容易被忽略的股东往来款以及其他公司非主营业务相关的往来款部分。在大部分人的认知里,自己创立的公司,公司的钱就是自己的钱,想怎么花就怎么花,殊不知这中间暗藏税务风险。
一、个人股东往来小心被征税
给大家分享一个老板借自己公司的钱被罚261万的故事。
故事的主人公是安徽省黄山市的A公司,A公司的老板在2年前向公司借款870万,2年后归还了,结果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该公司做出税务处理决定,认定该借款行为视同公司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应计征个人所得税,而公司未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需补缴个人所得税174万(个人红利分配个税税率为20%),并处以税收违法总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为87万,共计261万。A公司老板表示不服,将税局告上法院,从初审到终审,最终结果维持原判。
根据财税〔2003〕158号文件,股东(或通过关系人间接)向公司借款,纳税年度终了不归还且未用于生产经营的,按视同股东分红处理,即按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该规定主要目的是为防止股东以借款名义从公司分红逃避缴纳个税,因此上述案例中股东借款虽在税务机关检查前归还,仍被判定按照股息红利计征个税。
案例中的股东不排除实际是借款行为,怎么操作才能规避上述案例税收风险?
一方面股东可以与公司签订借款合同,明确借款的期限、利率、利息支付的节奏,明确其他责任和义务条款,并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公司本息,以证明股东获得的资金实际为股东债务,需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向公司支付本息。
如此也一定程度上规避了“长期借款未归还”是股息红利的嫌疑。另外比较讨巧的做法,股东可以在年度终了之前对往来款进行核销,避免出现往来款跨年的情况,降低往来款被认定为股息红利的风险。
二、企业间无偿借款也有可能要缴税
日常还看到一个情况,老板们互相帮助,互相“拆借资金”,会计们也是一股脑装在往来款这个“萝筐里”。
然而对于企业无偿借款给其他单位使用的情况,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十四条的规定则是需要视同销售,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例如某个地区的税务部门公告解答回答企业无偿借款的相关问题,明确表示“无偿借款给企业使用,不收取利息的企业需要视同销售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利息收入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在(财税〔2019〕20号)通知中,对企业间无偿借款的行为做了补充说明: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三、不算总结的总结
通过上述分享的案例及相关规定,相信大家对本文所说的“往来款”的税务风险有了一丢丢的认识,在日常的财务核算中就需要及时做出调整,也可以定期对账,核销往来,避免长期挂账。
有些小伙伴解就开始思索啦,那我们不作借款的往来款,我们包装成业务往来的往来款不开发票呢?我们聪明的政策制订人自然考虑的很全面,有关这方面的详细内容,欢迎各个伙伴探讨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