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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偿移交廉租房的土地增值税问题

标签:★★★土地增值税
作者:13579 发表日期:2021-01-09 15:47:19 浏览量:693

来源:中税网

问题描述:房地产廉租房无偿移交给政府,在土增税清算时,是否视同销售,如果视同销售,销售单价按什么计算,那收入是否等于土地成本,可否按(视同销售收入+本身廉租房成本)扣除30%?

专家回复:房地产企业项目内建造廉租房无偿移交给地方政府的行为属于财税字〔1995〕48号文件中“赠与”行为。因此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应该确认收入,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四、关于细则中“赠与”所包括的范围问题

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

(一)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二)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上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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