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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常用的23个税收优惠送给你

作者:ssj13750894940 发表日期:2021-03-26 10:52:33 浏览量:935

来源:一品税悦

优惠一

小规模征收率3%降至1%延期到2021年12月31号(今年年底)。

参考: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其他地区的政策一样了)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优惠二

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延期到2021年3月31日。

参考: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优惠三

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延期到今年12月31日。

参考: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还有一个相关政策,可以关注: 2021年1月1日起,继续执行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即:《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优惠四

单价不超过500万元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延期到2023年12月31日。

即:企业在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参考: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优惠五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延期到2023年12月31日

根据新政策调整后: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3年优惠期)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参考: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优惠六

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延期到2023年12月31日

根据新政策调整后:在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3年优惠期)期间,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参考: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

优惠七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

参考:

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政策尚未出台,敬请期待,小编估计快出台了,再耐心等等。

【现行政策】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优惠八

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

参考:

2021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政府工作报告时表示,今年优化和落实减税政策。市场主体恢复元气、增强活力,需要再帮一把。继续执行制度性减税政策,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等部分阶段性政策执行期限,实施新的结构性减税举措,对冲部分政策调整带来的影响。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

----政策尚未出台,敬请期待,小编估计快出台了,再耐心等等。

【现行政策】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优惠九

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将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用税收优惠机制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着力推动企业以创新引领发展。

提示:李克强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将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用税收优惠机制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着力推动企业以创新引领发展。

将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政策尚未出台,敬请期待,小编估计快出台了,再耐心等等。

优惠十

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延期到2023年12月31日(好政策,小微企业别交冤枉税)

根据新政策调整后:在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3年优惠期)期间,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参考: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优惠十一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延期到今年3月31日

原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第四条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规定,该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延期至2021年3月31日。


参考: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优惠十二

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延期到今年3月31日

原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第三条规定: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规定,该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延期至2021年3月31日。


参考: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优惠十三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延期到今年3月31日

原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第一条规定: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规定,该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延期至2021年3月31日。


参考: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优惠十四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延期到今年3月31日

原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第二条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规定,该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延期至2021年3月31日。

参考: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优惠十五

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延期到今年3月31日

原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第一条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规定,该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延期至2021年3月31日。

参考: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优惠十六

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不包含现金),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延期到今年3月31日

原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第二条规定:

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规定,该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延期至2021年3月31日。

参考: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优惠十七

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延期到今年12月31日。

原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第一条规定: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

参考: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优惠十八

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延期到今年12月31日

原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第二条规定: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电影行业企业限于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等企业,不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

参考: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优惠十九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延期到今年12月31日

原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第一条规定: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规定,该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

参考: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优惠二十

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延期到今年12月31日

原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第二条规定:

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规定,该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

参考: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优惠二十一

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延期到2023年12月31日

参考: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优惠二十二

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延期到2023年12月31日

参考: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

优惠二十三

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延期到2023年12月31日

参考: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2021-3-15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和相关社会事业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详见附件1。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4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等6个文件规定的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到期后继续执行,详见附件2。

五、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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