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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 | 经济法基础第四章——消费税法律制度

标签:消费税
作者:Ni-18248648145 发表日期:2021-03-30 21:58:46 浏览量:559

来源: 之了课堂

一、消费税纳税环节:

1、生产环节:大多数应税消费品

2、进口环节:进口应税消费品,在报关进口时纳税

3、零售环节:金银铂钻,超豪华小汽车加征


二、税目(15个)

1、烟:卷烟在生产环节和批发环节各征一次消费税

2、酒:

调味料酒不征收消费税;酒精不征收消费税

②对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征收消费税

3、高档化妆品: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不征收消费税

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对宝石坯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5、高尔夫球及球具

6、高档手表:不含税销售价格≥10000元的各类手表

7、游艇

8、鞭炮、焰火: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不征收消费税

9、小汽车: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不征收消费税

10、成品油

11、木质一次性筷子

12、实木地板

13、电池:自2016年1月1日起,对铅蓄电池按4%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14、涂料

15、摩托车


三、特殊情形下销售额和销售数量的确定

1、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换抵投找最高


2、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销售数量计征消费税


3、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应计入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四、计税方法

1、从价计征:绝大多数应税消费品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2、从量计征:啤酒、黄酒、成品油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3、复合计征:白酒、卷烟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五、组成计税价格公式

1、自产自用

一般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复合计征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2、委托加工

一般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复合计征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3、进口

一般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比例税率)

复合计征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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