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zyf1946 发表日期:2021-04-07 11:24:01 浏览量:698
来源:中国税务报
担保物权与纳税担保制度
纳税担保是税法对民事担保制度的引入或借用,兼具了民事和行政双重属性。但现行纳税担保制度适用情形较窄,担保和实现方式比较单一,缺乏变更担保相关规定,有待进一步完善,以利纳税人权益保护和国家税收利益实现。为此,建议一是明确纳税担保制度中公与私的边界,对基于其公法属性需要进行特别规定的,应当进行特别规定。对于无须进行特别规定的内容,则可以准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解决。二是参考民法典,适当拓宽纳税担保适用情形,扩大担保物范围,增加担保方式,例如考虑将应收账款纳入质押范围,允许共同担保和变更担保。三是完善纳税担保程序规定,例如完善纳税抵押担保登记程序,与登记机关联合下发纳税抵押登记的操作规程等。
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引入税法
对征管实践中第三人要求代为履行纳税人纳税义务的情形,尤其是二手房交易、司法拍卖等场合,可以借鉴民法典关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制度,从而维护国家税收利益、降低税务执法风险。例如,建议研究增设以下制度:纳税人不履行纳税义务,第三人对纳税义务的履行具有合法利益的,有权向税务机关代为履行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第三人代为缴纳税款后,可以依据民法典关于不当得利等相关制度规定向纳税人追偿。
税收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完善
民法典增加了代位权行使的情形、实施规则和撤销权行使的情形,使债权保全制度更加完善,为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中行使税收代位权、撤销权时遇到的难题提供了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建议税收征管法修订时,采用准用性立法技术,明确税务机关可以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
无人继承的税款承担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九和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等可推知,即使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或集体所有,若被继承人生前存在应缴未缴的税款或债务,也要以财产份额为限进行清偿,应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遗产管理人,清理债权债务并缴纳税款,之后才能交付代表国家的部门、单位或集体组织。
对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且被继承人生前存在应缴未缴税款情形的,应当明确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的具体程序,同时明确申报缴纳税款的主体。对此,建议明确由遗产管理人在公示催告程序中单独告知税务机关自然人遗产处于无人继承且无人受遗赠的状况,提醒税务机关及时关注并申报税收债权,可考虑由遗产管理人作为纳税主体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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