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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公众号财税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XXX税务局稽查局
税 务 处 理 决 定 书
X税稽处〔2021〕X号
当事人:XXX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身份证号码:XXX)
我局于2019年8月19日对你公司(税款属期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进行检查。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概况:1.通过查询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发现:XXX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XXX,成立于2018-03-28。法定代表人:XXX(居民身份证号:XXX,手机:XXX)。财务负责人:XXX(居民身份证号:XXX)。公司地址:XXX省XX市XXX号。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XXX税务局。你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
(二)开票情况
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你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34份,价税合计2691805.15元;税务窗口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价税合计价税合计2135126元;另作废7份。
二、差错事实及证据
你公司走逃失联,2018年1月-2019年7月期间在无实际货物销售的情况下,通过收取票点后回流资金,向其下游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
证据如下:
1.被查企业虽登记状态正常,但通过实地查看都未在注册经营地址正常经营。《检查通知书》无法送达,公告后企业也不到稽查局接受检查,故认定你企业属走逃失联。
2.通过系统查询,被查企业登记从业人员3人,无社保缴纳记录,且银行账户未有人员工资费用的相关支出。
3.对受票企业外调检查,发现被查企业资金回流至受票企业相关人员。
4.在对你公司银行账户检查发现,货款大多通过“XXX”个人账户回流。
三、税务处理决定
经XXX税务局稽查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研究,依照相关税收规定作出如下处理意见:
1.鉴于你公司虽然有申报记录,但是无从业人员、无缴纳社保信息的人员、无法联系企业实际控制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一条,你公司属于走逃失联企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你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
综上,将你公司2018年9月-2019年4月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34份;税务窗口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共计38份,金额4686340.89元,税额140590.26元,价税合计4826931.15元,定性为虚开。
对本税务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XXX税务局申请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XXX税务局稽查局2021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