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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这些资料需留存备查

标签:研发费用
作者:zyf1946 发表日期:2021-04-21 11:43:28 浏览量:675
来源: 中国税务报

近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成为财税人员朋友圈的热词,相关报道也持续霸屏。网友们留言,希望我们整理“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哪些资料需要留存备查”。小编已为您整理好,快来一起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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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科技型中小企业还需留存备查:
科技型中小企业取得的入库登记编号证明资料。



二、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创意设计活动相关合同;

2.创意设计活动相关费用核算情况的说明。



三、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企业委托研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立项的决议文件;



2.委托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境外研发合同;



4.“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5.委托境外研发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



6.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



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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