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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阳合同不可取—个人股权转让不可随意定价

标签:个人股权转让
作者:sy123 发表日期:2021-05-07 20:16:04 浏览量:865

文章来源:会计头条-MJ谈税


阴阳合同不可取—个人股权转让不可随意定价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越来越活跃,个人股权转让行为越来越频繁,部分自然人将自己股权转让给其他法人或者个人时,以注册资本平价转让甚至0元转让,下面讲一个案例来说明其中的风险点。


案例概况

被投资企业甲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名下有8套房产,建筑面积达13555.51平方米,经查询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房产评估价格查询系统,8套房产评估总价值达1.2亿元。2018年1月自然人股东A将其所有的50%股权以注册资本500万进行平价转让,B公司取得30%股权,C公司取得20%股权。核查人员对相关企业及自然人进行了纳税人辅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要求甲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等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因自然人股东A无法提供低价转让股权的正当理由,核查人员经分析后认为,A存在股权转让定价偏低风险,并及时对其进行政策辅导。最终,A按照被转让股权对应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与原始投资成本差额,补税1126万元。


风险提示

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自然人股东以明显偏低价格转让股权的,存在纳税风险。

可能面临罚款、滞纳金、补税的严重后果。


政策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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