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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约赔偿款开票问题

标签:★★★开票增值税
作者:18258026070 发表日期:2021-01-10 21:36:45 浏览量:463

来源:财税刘三哥


问题描述


我司将厂房出租,后因规划调整我司提前与租户解除租约,按合同约定,我司需赔偿租户约100万元,请问我司支付给租户的赔偿金100万元,租户是否要开发票?


专家回复


依据您的描述,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不征增值税,所以不需取得发票,取得收据即可,留存赔偿协议备查。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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